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提升大
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新创业竞赛,是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列表内竞赛、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列表内竞赛,以及结合学科专业建设、特色人才培养需要,是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补充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组队参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
(二)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三)落实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求,创新培养方式,完善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开放实验等教学环节,为创新创业竞赛创造条件。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四)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五)统筹协调,做好学院组织(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实施工作,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按照竞赛要求准备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相关条件,提供赛期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做好学院组织(承办)的创新创业竞赛的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赛。
第五条 组织(承办)校级及以上竞赛,在学院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相应竞赛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所组织(承办)创新创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备案。
(二)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三)负责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选拔与确定校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学生(团队)。
(四)负责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竞赛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对于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创新创业竞赛参赛团队(个人),原则上以个人参赛的可配备指导教师1人,以团队参赛的可配备指导教师1~2人。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团队(个人)不超过3个,公共基础类竞赛指导教师指导参赛团队(个人)不超过5个。
指导教师负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负责学生参赛队伍建设与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指导。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一节 竞赛级别
第七条 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和主办单位级别等因素,创新创业竞赛一般分为以下级别:
(一)国家级
国家级一类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级二类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国家级三类竞赛:除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竞赛以外,“全
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国家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学科竞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竞赛。
(二)省级
省级一类竞赛:辽宁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省级二类竞赛:“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省级三类竞赛: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学科
竞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级竞赛;
省级四类竞赛:除省级一类、二类、三类竞赛之外的相关省级竞
赛,原则上由省级行业协会主办,并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备案
面向全省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竞赛。
(三)校级
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全校范围的学生竞赛。
第二节 参赛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竞赛实行专业教师负责制。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指定1~2名专业教师作为相应学科竞赛的负责人,负责人须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报学院指导委员会审核,并向全院发布。原则上要求与学科竞赛相关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均应参与指导。
第九条 竞赛项目完成后,由竞赛负责人进行竞赛总结,提交竞赛工作小组备案。竞赛总结一般应包括:竞赛开展全过程管理(要求图文并茂)、经费支出详细明细、竞赛主办单位官方发布的竞赛结果文件、获奖证书、竞赛组织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
第十条 凡参加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作品及相关的论文、发明、专利等成果均须为参赛团队(个人)原创。凡抄袭、盗用他人作品的参赛者,一经查实,将撤销所获奖励,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业绩认定与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参加竞赛项目获奖的学生(团队)及其指导教师,学校给予相应的业绩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奖,可申请相应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指导竞赛获奖的教师,其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予以认定,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沈阳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以及人事处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建筑工程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2.建筑工程学院竞赛工作小组
附件1:
建筑工程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组 长:杨春峰(院长)
副组长:李伟(主管院长)
成 员:周乐、滕凌、高天阳、王舜、王淞、钮鹏、赵雪峰
附件2:
建筑工程学院竞赛工作小组
组 长:李伟(主管院长)
成 员:刘宇、李亭亭、学科竞赛相关负责人